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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可口可樂飲料公司提供全面的食品類翻譯服務
發(fā)布時間:2014-08-19 16:16 點擊:
公司介紹:可口可樂于1979年重返中國,1981年在北京建立第一條生產線,1992年北京可口可樂注冊成立,正式成為獨立的合資飲料公司。其股東包括中糧、北糧、以及嘉里,共同投資3800萬美元。北京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利用本地資源生產銷售各種包裝的可口可樂、健怡可口可樂、雪碧、芬達、醒目果味汽水系列產品及酷兒果汁、美汁源系列飲品、雀巢茶、原葉茶、冰露礦物質水等飲料。自進入開發(fā)區(qū)以來,公司利稅總額達5.3億,先后被評為開發(fā)區(qū)十大納稅企業(yè)、十大銷售收入企業(yè)、連續(xù)五年被評為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并被指定為北京市及開發(fā)區(qū)重點外事參觀接待單位。
翻譯內容:
12.2.1 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且未能在對方書面通知后三十天內改正和補救,則相對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12.2.2 如果其中一方無力償還債務、申請破產或進行公司重組,或違反了本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利益沖突和保密條款,則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提前兩天向對方發(fā)出通知解除本合同。11.3 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當就合作過程中的產品貨款、銷售折扣、客戶資料、冷飲設備押金、周轉包裝物押金及借用等乙方業(yè)務中涉及的內容進行清算,以便完成交接手續(xù)。乙方應 當全力協(xié)助。11.4 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必須清除其經(jīng)營場所內外所有與甲方、產品和商標有關聯(lián)的標記。所有由甲方提供的廣告材料、促銷材料和市場資產都必須立即返還給甲方。11.5 合同終止或期滿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繼續(xù)表示其與甲方、可口可樂公司或上述公司的產品或商標有任何關聯(lián)。第12條 違約責任